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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7-03-05浏览次数:27

声明
      我中心2005年4月11日发布的武汉海事法院饶中享副院长来我中心做讲座的消息原稿是张桂红教授按排的学生所提供,后因张桂红教授太忙未及审稿,故原消息中将张桂红教授的关于江苏应设立海事法院的观点写成了饶副院长的观点,特此更正并说明。
 
武汉市海事法院副院长饶中享教授来我中心做讲座
 
    2005年4月8日下午,应我中心张桂红教授的邀请,武汉市海事法院副院长、上海海运大学兼职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际法研究生校外导师饶中享教授在我校首义校区文津楼做了主题为《论船舶关系》的学术报告,受到同学们的热烈欢迎。
    饶教授简单介绍了我国海事法院以及海商法的产生等基本情况,并就江苏是否会设立海事法院的问题做了简单的分析,认为江苏不应设立海事法院,并认为行使长江统一的海事司法管辖权是武汉海事法院的职责。饶教授从船舶的属性,船舶物权关系,船舶侵权关系,海事特权关系以及其他的船舶关系五个方面论述了船舶关系。其中,饶教授提出的船舶拟法人化的新颖观点受到同学们的关注,还就此问题在课后与同学们展开讨论。
    饶教授还耐心的回答了同学们关于“船舶拟法人化”、“船舶致人身伤亡的赔偿标准”等提问,并将其主编的《海事应用法学研究》赠给同学们。